2012年8月6日 星期一

續保與復效的分別



  續保的保險合同是指保險合同期限屆滿後,雙方當事人或一方當事人為了使原合同效力不終止,經過雙方確認又達成的繼續原合同效力的一份新的保險合同。續保在法律性質上與復效有著本質的區別:

  (1)續保是因原保險合同期限屆滿而終止;而在復效中原合同的期限並未終止,即原合同並未消滅,只是暫時失效而已,滿足一定的條件還是可以繼續合同的履行。

  (2)續保是訂立一個新的合同,只不過延長了合同的履行期限,但在內容上卻無太大的變動,本質上續保合同與原合同構成兩個合同;而復效是並未延長原合同期限,不同之處是對於暫時失效期間效力的恢復。

  (3)續保合同對投保人需要履行與訂立原合同時相同的義務,比如如實告知的義務等;而復效合同只要當事人未約定,投保人只要補交保險費和相關費用,就無須再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了。

  (4)續保後相關條款的期間要重新起算,如不可抗爭條款,自殺條款等;而復效是對原合同效力的繼續,效力溯及原合同訂立之時的狀態,所以這些條款的期間並未隨著效力中止而中止,期間的計算仍在延續。下文筆者根據具體實踐歸納成五個方面探討復效的效力問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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